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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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翻译学院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022-04-27 08:05   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

西安翻译学院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公共类实验室、体验式教学中心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学校公共类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中心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科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科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各科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五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七条 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与各科室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与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八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二条 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四条 实验室外部通道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门窗,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并清查设备。任课教师要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上报。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准,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应提前对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设备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并报请科室备案,方可实施。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事故,应立即报保卫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有权禁止实验室使用。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年终考核给予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实验室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学校财产损失者,公共实验室管理中心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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