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七条”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14年10月9日印发的关于《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10月9日,针对近来暴露出的高校教师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已首次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对高校教师有“红七条”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相应处分。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等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语和行动;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取或收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和物品;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且不能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出现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